新闻采编人员不良从业行为记录登记办法(2011年)

第一条 为规范新闻采编行为,净化新闻采编队伍,遏制新闻违法活动,建立健康有序的新闻采访秩序,保障新闻记者依法开展新闻采编活动,根据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新闻出版总署《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新闻采编活动的人员不良从业行为记录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新闻采编人员,是指境内新闻机构编制内或者经正式聘用,专职从事新闻采编岗位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新闻采编人员不良从业行为包括以下方面:
(一)以提供虚假、伪造的证明文件等欺骗手段申领新闻记者证。
(二)利用新闻采编工作之便从事广告、发行等经营活动。
(三)被吊销新闻记者证且未满5年的人员从事新闻采编活动。
(四)编写虚假新闻,包括在采写新闻报道中采取凭空捏造,无中生有;隐瞒事实,制造假象等方式,造成发表的新闻报道与事实严重不符的行为。
(五)从事有偿新闻活动,包括为发表新闻报道而主动索取或者被动收受被采访对象或者利益关系人财物等行为。
(六)徇私隐匿应报道的新闻事实,包括为不发表新闻报道而主动索取或者被动收受被采访对象或者利益关系人财物等行为。
(七)其他以新闻采访为名谋取不正当利益,包括利用舆论监督进行敲诈勒索、打击报复等滥用新闻采访权利的活动。
(八)因新闻采编违法活动被追究刑事责任。
(九)其他违反新闻出版管理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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