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外派管理规定》的决定(2021年)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外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9号)作如下修改:
一、
将第五条修改为:“从事海员外派的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企业法人条件;
(二)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600万元人民币;
(三)有3名以上熟悉海员外派业务的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
(五)法定代表人没有故意犯罪记录。”
二、
将第六条修改为:“申请从事海员外派的机构,应当提交符合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
将第八条、第九条中的“15个工作日”修改为“10个工作日”。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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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超期未报关进口货物、误卸或者溢卸的进境货物和放弃进口货物的处理办法(2001年)
- 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关于规范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2010年)
- 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2006年)
- 贷款通则(1996年)
- 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2019年)
- 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
- 教育强国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公共实训基地方向)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2024年)
- 专业打捞船舶调度指挥管理办法(2010年)
- 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201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上海航海博物馆冠名问题的复函(200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