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外派管理规定》的决定(2021年)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外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9号)作如下修改:
一、 将第五条修改为:“从事海员外派的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企业法人条件;
(二)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600万元人民币;
(三)有3名以上熟悉海员外派业务的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
(五)法定代表人没有故意犯罪记录。”
二、 将第六条修改为:“申请从事海员外派的机构,应当提交符合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 将第八条、第九条中的“15个工作日”修改为“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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