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暂停县级以下行政区划调整审批工作的通知(2006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决定,我国将于2006年12月31日进行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农业普查前,需要依据全国行政区划情况划分普查区并编制区划代码。为保证普查工作顺利进行,避免行政区划变动影响统计数据质量,经国务院批准,确定:2006年10月1日至2007年1月31日,暂停县级以下(不含县级)行政区划调整审批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
二〇〇六年九月八日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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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同意广西壮族自治区撤销百色地区设立地级百色市的批复(200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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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2021年)
- 车船税管理规程(试行)(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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