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林保护工程财政资金管理规定(200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天然林保护工程财政资金(以下简称天保资金)管理,提高天保资金的使用效益,保障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的精神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的实施单位(以下简称实施单位),包括国有森工企业、国有林场、国有苗圃等。
第三条
天保资金是指财政安排的专项用于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的事业性支出,包括森林管护事业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费、政策性社会性支出补助费、下岗职工分流安置费和其他补助。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2008年)
- 继往开来,携手奋进共同开创中海关系美好未来——在中国—海湾阿拉伯国家合作委员会峰会上的主旨讲话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2022年)
- 信访工作条例(2022年)
- 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2019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推动中部地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2021年)
- 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1999年)
- 国务院关于河北省继续开展张家口赛区冬奥会建设项目投资审批改革试点的批复(2020年)
- 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2007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批复(2015年)
- 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2018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意见(20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