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林保护工程财政资金管理规定(200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天然林保护工程财政资金(以下简称天保资金)管理,提高天保资金的使用效益,保障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的精神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的实施单位(以下简称实施单位),包括国有森工企业、国有林场、国有苗圃等。
第三条
天保资金是指财政安排的专项用于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的事业性支出,包括森林管护事业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费、政策性社会性支出补助费、下岗职工分流安置费和其他补助。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200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1992年)
- 发展改革委高法院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关于推动和保障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依法履职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2021年)
- 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试行)(2019年)
- 城市绿化条例(2017年)
- 国务院台办新闻发言人2001年3月1日答记者问(2001年)
- 出版管理条例(2020年)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的规定(2015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行设立出口加工区试点的复函(2000年)
- 国务院关于落实《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部门分工的意见(2010年)
- 工商总局关于积极应对新形势新要求进一步加强打击传销规范直销工作的意见(200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