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林保护工程财政资金管理规定(200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天然林保护工程财政资金(以下简称天保资金)管理,提高天保资金的使用效益,保障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的精神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的实施单位(以下简称实施单位),包括国有森工企业、国有林场、国有苗圃等。
第三条
天保资金是指财政安排的专项用于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的事业性支出,包括森林管护事业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费、政策性社会性支出补助费、下岗职工分流安置费和其他补助。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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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决定(2018年)
- 中国共产党章程部分条文修正案(198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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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五”期间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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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管理规定》的决定(2016年)
- 财政部关于公布取消5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2015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201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