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审批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促进外商投资租赁公司的健康发展,规范外商投资租赁公司的经营行为,防范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外国合营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国合营者)以合资或者合作形式设立的外商投资租赁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外商投资租赁公司是指经中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设立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租赁公司(以下简称融资租赁公司)和从事除融资租赁业务外租赁业务的租赁公司(以下简称其他租赁公司)。设立外商投资租赁公司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第四条
设立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应引进国际上先进的租赁企业的经营管理经验,促进我国租赁业的发展,产生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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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办法(2003年)
-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2006年)
- 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2023年)
- 关于2011年纠风工作的实施意见(2011年)
-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0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重庆市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的复函(2002年)
- 外商投资铁路货物运输业审批与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2016年)
- 国务院关于《中新天津生态城建设国家绿色发展示范区实施方案(2024—2035年)》的批复(2024年)
- 农业部关于修订《家畜遗传材料生产许可办法》的决定(20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