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复议实施办法(2024年)
第一条
为了规范工业和信息化部的行政复议工作,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工业和信息化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复议机构负责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组织办理工业和信息化部的行政应诉事项。
第四条
对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的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作出该行政行为的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是被申请人。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施行时尚未审结的企业破产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07年)
-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2013年)
- 民政部中央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部中国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医保局国家邮政局国家消防救援局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中国残联全国老龄办关于加快发展农村养老服务的指导意见(2024年)
- 贯彻实施质量发展纲要2014年行动计划(2014年)
- 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2003年)
- 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管理办法(2002年)
-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购买或出售资产行为的通知(2000年)
- 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
- 商标评审规则(2005年)
- 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200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