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2018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企业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以下简称责任追究)是指中央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在经营投资中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的工作。
前款所称规定,包括国家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等。前款所称未履行职责,是指未在规定期限内或正当合理期限内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一般包括不作为、拒绝履行职责、拖延履行职责等;未正确履行职责,是指未按规定以及岗位职责要求,不适当或不完全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一般包括未按程序行使职权、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等。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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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2008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年)
- 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8年)
-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2013年)
-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2016年)
-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17年)
- 当前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2013年)
- 国土资源部关于支持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2016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的决定(202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2007年)
- 国务院关于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06—2010年)的批复(200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