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2003年)
为了促进内地与香港、澳门经贸关系的发展,鼓励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建筑业企业,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现就《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13号)做如下补充规定:
一、
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申请设立建筑业企业时,其在香港、澳门和内地的业绩可共同作为评定其在内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依据。管理和技术人员数量应以其在内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的实际人员数量为资质评定依据。
二、
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全资收购内地的建筑业企业。
三、
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投资设立的建筑业企业承揽中外合营建设项目时不受建设项目的中外方投资比例限制。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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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商务部关于废止《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等规章的决定(2020年)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1951年)
- 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2006年)
- 国务院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2023年)
- 保险公司保险业务转让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
- 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202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任免人员(2024年10月13日)
- 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201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答复(2020年)
- 关于调整蜂窝公众通信网络频率占用费收费办法和标准的通知(200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实施方案的复函(200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