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2003年)
为了促进内地与香港、澳门经贸关系的发展,鼓励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建筑业企业,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现就《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13号)做如下补充规定:
一、
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申请设立建筑业企业时,其在香港、澳门和内地的业绩可共同作为评定其在内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依据。管理和技术人员数量应以其在内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的实际人员数量为资质评定依据。
二、
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全资收购内地的建筑业企业。
三、
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投资设立的建筑业企业承揽中外合营建设项目时不受建设项目的中外方投资比例限制。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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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商务部关于废止《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等规章的决定(2020年)
- 国务院关于授予江苏省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夫子庙派出所等11个单位荣誉称号的决定(2007年)
- 公安机关鉴定规则(2017年)
-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2021年)
- 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1999年)
- 产业损害调查信息查阅与信息披露规定(2006年)
-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2023年)
- 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服务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家能源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2018年)
- 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快推动生活方式绿色化的实施意见(2015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践行大食物观构建多元化食物供给体系的意见(202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