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补充规定(五)(2012年)
为促进香港、澳门与内地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鼓励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商业企业,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八》及《〈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八》,现就《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8号)作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
对于在内地累计开设店铺超过30家、销售来自多个供应商的不同种类和品牌粮食的同一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允许其试点以独资形式经营。上述经营业务仅限于广东省范围内。
二、
本规定中的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应分别符合《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有关补充协议中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的要求。
三、
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投资商业领域的其他事项,仍按照《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执行。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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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务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16年)
- 关于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工作的意见(2005年)
-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审计署银监会关于试行住房公积金督察员制度的意见(2010年)
- 关于修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201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2016年)
- 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1989年)
-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管理办法(2009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2014年)
- 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宣布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18年)
- 仿印邮票图案管理办法(200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