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推进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完善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变更,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和指导全国范围内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的备案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副省级城市的商务主管部门,以及自由贸易试验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相关机构是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的备案机构,负责本区域内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的备案管理工作。
备案机构通过外商投资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综合管理系统)开展备案工作。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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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2019年)
-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199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0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2000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做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2006年)
- 中法联合声明(2004年)
-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10年)
-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2014年)
- 关于促进智慧城市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2014年)
- 财政部关于深入推进基层财政专项支出预算公开的意见(2011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的决定(2021年)
- 中国共产党章程(1969年)
- 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