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199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1991年)
- 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1999年)
- 卫生健康委关于宣布失效第三批委文件的决定(2018年)
-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2018年第1号(2018年)
-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2016年第1号(2016年)
- 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14版)(2014年)
- 卫生部现行有效部门规章目录(2011年)
- 关于取得内地医学专业学历的台湾、香港、澳门居民申请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年)
- 关于取得中国医学专业学历的外籍人员申请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年)
- 卫生部关于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暂行规定(2001年)
- 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199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简称《执业医师法》)第八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师资格考试是评价申请医师资格者是否具备执业所必须的专业知识与技能的考试。
第三条
医师资格考试分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考试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公共卫生四类。考试方式分为实践技能考试和医学综合笔试。
医师资格考试方式的具体内容和方案由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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