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199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简称《执业医师法》)第八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师资格考试是评价申请医师资格者是否具备执业所必须的专业知识与技能的考试。
第三条
医师资格考试分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考试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公共卫生四类。考试方式分为实践技能考试和医学综合笔试。
医师资格考试方式的具体内容和方案由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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