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201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提升外商投资促进、保护和管理水平,完善外商投资政策措施,改善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国投资者直接或者间接在中国境内进行投资活动,应由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根据本办法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
第三条
商务部负责统筹和指导全国范围内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以及自由贸易试验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相关机构负责本区域内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工作。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贯彻落实“约法三章”进一步加强督促检查的意见(201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我国参加国际展览局和世界博览会工作有关问题的函(2001年)
- 关于修改、废止《证券公司次级债管理规定》等十三部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7年)
- 发展改革委关于全国公民身份证号码查询服务中心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2010年)
- 国务院关于塔里木河流域近期综合治理规划的批复(2001年)
- 放射防护器材与含放射性产品卫生管理办法(200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国家豁免法(2023年)
- 关于依法办理“碰瓷”违法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2020年)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决定(201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