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推进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完善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变更,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和指导全国范围内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的备案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副省级城市的商务主管部门,以及自由贸易试验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相关机构是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的备案机构,负责本区域内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的备案管理工作。
备案机构通过外商投资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综合管理系统)开展备案工作。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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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若干问题的通知(200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福建省县际间海域行政区域界线的通知(201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198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1994年)
- 关于农业综合开发的若干意见(2002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长春、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2022年)
- 涉税信息查询管理办法(2016年)
- 保监会关于实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2008年)
- 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市政公用事业领域的实施意见(2012年)
- 国务院关于促进信息消费扩大内需的若干意见(201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