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信访工作办法(200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卫生信访工作和信访行为,维护信访秩序,根据《信访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卫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卫生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采用信函、电话、传真、电子邮件、走访等形式,向卫生行政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
处理卫生信访事项应当坚持下列原则:
(一)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
(二)依法、及时、公正、就地解决;
(三)处理实际问题与疏导教育、法制宣传相结合。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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