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排放召回管理规定(2021年)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机动车排放召回工作,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机动车排放召回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排放召回,是指机动车生产者采取措施消除机动车排放危害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排放危害,是指因设计、生产缺陷或者不符合规定的环境保护耐久性要求,致使同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的机动车中普遍存在的不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国家标准的情形。
第四条
机动车存在排放危害的,其生产者应当实施召回。
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商,视为本规定所称的机动车生产者。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智慧健康养老产业发展行动计划(2017—2020年)(2017年)
-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
- 私營企業暫行條例(195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辽宁丹东鸭绿江口湿地等4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通知(2012年)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培训等领域十部规章的决定(2015年)
-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1999年)
-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澳大利亚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决定(2006年)
- 卫生部关于取得医师资格但未经执业注册的人员开展医师执业活动有关问题的批复(2004年)
-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