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公路沿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2003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厅(交通委员会、市政工程局、交通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近年来,特别是在每年的汛期,山区公路的地质复杂路段经常发生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对沿线人民群众生命财产、交通运输及公路施工人员安全构成很大的威胁。为有效防止公路沿线地质灾害的发生,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财产损失,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每年汛期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组织有关单位,编制年度公路沿线地质灾害防灾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国土资源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预案的落实情况要进行监督检查。
二、
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要在每年汛期前组织有关单位对公路沿线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排查,发现险情,要及时采取防范措施,做好监测和预警预报工作,并在隐患路段设立醒目的警戒牌,提示过往车辆和行人注意。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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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林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问题的复函(202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3年第4号(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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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主要职责和调整组成人员的通知(200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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