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2014年)
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使举报的权利,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住房城乡建设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是指违反住房保障、城乡规划、标准定额、房地产市场、建筑市场、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建筑节能、住房公积金、历史文化名城和风景名胜区等方面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三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管理机构(包括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独立设置的城乡规划、房地产市场、建筑市场、城市建设、园林绿化等主管部门和住房公积金、风景名胜区等法律法规授权的管理机构,以下统称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并向社会公布违法违规行为举报信箱、网站、电话、传真等,明确专门机构(以下统称受理机构)负责举报受理工作。
第四条
向住房城乡建设部反映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由部稽查办公室归口管理,有关司予以配合。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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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意见(2006年)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200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的通知(2018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199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
- 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2015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家测绘局更名为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的通知(201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通用航空业发展的指导意见(2016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信息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202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