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有机食品生产基地考核管理规定(2013年)
建设国家有机食品生产基地是推动有机食品生产健康持续发展、保护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的重要举措,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美丽乡村建设的重要载体。为规范国家有机食品生产基地考核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一、 申报主体
凡在我国境内从事有机食品生产的单位或组织符合条件可自愿申报国家有机食品生产基地。
二、 申报条件
申报国家有机食品生产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基地具备优良的水、气、土等环境质量,不低于有机产品国家标准要求。土壤环境质量不低于《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二级标准,灌溉用水不低于《农田灌溉水质标准》,水产养殖及渔业用水不低于《渔业水质标准》,畜禽饮用水不低于《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环境空气质量不低于《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级标准。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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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13年)
- 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军需大学等四所军队院校移交归属意见的复函(2004年)
- 特殊教育补助资金管理办法(2015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的决定(2021年)
- 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郊区更名为九原区、石拐矿区更名为石拐区的批复(1999年)
-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知识产权管理暂行规定(2010年)
-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2004年)
- 教育部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在线开放课程教学管理的若干意见(2022年)
- 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2016年)
- 财政部关于修改《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的决定(20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