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暂行办法(2006年)
第一条
为及时有效地受理外商投资企业投诉,维护外商投资企业及其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外商投资企业健康发展,进一步改善外商投资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是指在我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及其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诉人),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侵害,提请投诉受理机构进行协调解决,或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请求,由投诉受理机构依法进行协调处理的行为。
第三条
投诉人投诉应遵循诚实、自愿、合法的原则,应如实反映投诉事实,提供相应证据,并对投诉受理机构进行调查工作提供积极协助。
第四条
投诉受理机构应遵循公平、公正、合法的原则,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处理投诉。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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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法(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2015年)
- 中国银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5年)
- 保监会关于废止部分保险中介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0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新乡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2017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工作的通知(1999年)
- 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2021年)
- 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央农办中央文明办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商务部全国爱卫办全国妇联关于全面推进农村垃圾治理的指导意见(2015年)
- 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核准程序(2000年)
- 水利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推进用水权改革的指导意见(2022年)
- 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