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卫星电视频道落地管理办法(2003年)

第一条 为加强境外卫星电视频道落地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境外电视频道通过卫星传送方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落地的管理。
第三条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负责对境外卫星电视频道落地实行归口管理,对境外卫星电视频道落地实行审批制度。
第四条 经广电总局批准,境外卫星电视频道可以在三星级以上涉外宾馆饭店、专供境外人士办公居住的涉外公寓等规定的范围及其他特定的范围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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