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卫星电视频道落地管理办法(2003年)
第一条
为加强境外卫星电视频道落地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境外电视频道通过卫星传送方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落地的管理。
第三条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负责对境外卫星电视频道落地实行归口管理,对境外卫星电视频道落地实行审批制度。
第四条
经广电总局批准,境外卫星电视频道可以在三星级以上涉外宾馆饭店、专供境外人士办公居住的涉外公寓等规定的范围及其他特定的范围落地。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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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积极推进高中阶段教育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1999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建筑业安全卫生公约》的决定(2001年)
- 全国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信息化调转暂行办法(2011年)
- 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管理办法(2002年)
- 建立国家公园体制总体方案(2017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的决定(2004年)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2013年)
-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2023年)
- 国务院关于汕头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200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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