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卫星电视频道落地审批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第一条
为加强境外卫星电视频道落地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以外设立的广播电视媒体通过卫星传送方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落地的管理。
第三条
国家广电总局负责对境外卫星电视频道落地实行归口管理,对境外卫星电视频道落地实行审批制度。
第四条
经国家广电总局批准,境外卫星电视频道可以在三星级以上涉外宾馆饭店、专供境外人士办公居住的涉外公寓等规定的范围及其他特定的范围落地。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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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境外卫星电视频道落地管理办法(2003年)
-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2020年)
- 信访条例(1995年)
- 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2005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条和附件二第三条的解释(201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9年)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意见(2021年)
- 教育部关于推进高等职业教育改革创新引领职业教育科学发展的若干意见(2011年)
- 物流业发展中长期规划(2014—2020年)(201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200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