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卫星电视频道落地审批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第一条
为加强境外卫星电视频道落地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以外设立的广播电视媒体通过卫星传送方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落地的管理。
第三条
国家广电总局负责对境外卫星电视频道落地实行归口管理,对境外卫星电视频道落地实行审批制度。
第四条
经国家广电总局批准,境外卫星电视频道可以在三星级以上涉外宾馆饭店、专供境外人士办公居住的涉外公寓等规定的范围及其他特定的范围落地。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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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境外卫星电视频道落地管理办法(200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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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决定(2018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刑事抗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18年)
- 关于全面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意见(2003年)
- 发展改革委关于全国公民身份证号码查询服务中心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2010年)
-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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