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201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以下简称特定资产管理业务),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管理公司向特定客户募集资金或者接受特定客户财产委托担任资产管理人,由商业银行担任资产托管人,为资产委托人的利益,运用委托财产进行证券投资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从事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信、规范的原则,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禁止各种形式的利益输送。
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应当恪守职责、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公平对待所有投资人。
资产委托人应当确保资金来源合法,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第十二批)(2012年)
- 关于基金管理公司开展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有关问题的规定(2009年)
- 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1987年)
- 国务院关于调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的通知(2009年)
- 第二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办法(2001年)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的意见(2024年)
- 贯彻实施质量发展纲要2013年行动计划(2013年)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1988年)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3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交通运输安全体系建设的意见(2015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陆地边界条约》的决定(200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01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