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抚医院管理办法(2022年)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优抚医院管理,服务国防和军队建设,推动让退役军人成为全社会尊重的人,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优抚医院是国家为残疾退役军人和在服役期间患严重慢性病、精神疾病的退役军人等优抚对象提供医疗和供养服务的优抚事业单位,是担负特殊任务的医疗机构,主要包括综合医院、康复医院、精神病医院等,名称统一为“荣军优抚医院”。
优抚医院坚持全心全意为优抚对象服务的办院宗旨,坚持优抚属性,遵循医疗机构建设和管理规律。
第三条
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优抚医院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优抚医院工作。
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加强对优抚医院的指导,为优抚医院医务人员的培训进修等创造条件,支持有条件的优抚医院在医疗、科研、教学等方面全面发展。
第四条
国家兴办优抚医院,所需经费按照事权划分列入各级预算。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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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任免人员(2007年17)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99年)
- 2006年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要点(2006年)
- 关于做好工业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2011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切实做好重大节假日免收小型客车通行费有关工作的通知(2012年)
- 国家适应气候变化战略(2013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贵州内陆开放型经济试验区的批复(2016年)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2009年)
- 中央预算单位2006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06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201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