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2019年)
为进一步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推进案件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深化民事诉讼制度改革,提升司法效能,促进司法公正,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北京、上海市辖区内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南京、苏州、杭州、宁波、合肥、福州、厦门、济南、郑州、洛阳、武汉、广州、深圳、成都、贵阳、昆明、西安、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及其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上海金融法院,北京、杭州、广州互联网法院,就优化司法确认程序、完善小额诉讼程序、完善简易程序规则、扩大独任制适用范围、健全电子诉讼规则等,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试点期间,试点法院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四条。试点工作应当遵循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充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促进提升司法效率,确保司法公正。试点具体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牵头研究制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试点期限为二年,自试点办法印发之日起算。
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试点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就试点情况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中期报告。试点期满后,对实践证明可行的,应当修改完善有关法律;对实践证明不宜调整的,恢复施行有关法律规定。
本决定自2019年12月29日起施行。
- 统计上岗资格证书颁发实施办法(1999年)
-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件审理规定(2011年)
- 外交部发言人2001年8月11日答记者问(200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国务院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201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鲜活农产品运输和销售工作的通知(2008年)
- 关于加强长江中下游河道采砂管理的意见(2000年)
- 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
- 关于修改《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的决定(2008年)
- 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2006—2010—2020年)(2006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0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