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基金管理公司开展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有关问题的规定(2009年)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以下简称多客户特定资产管理业务),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证监会令第5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基金管理公司从事多客户特定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和本规定。
第三条
基金管理公司从事多客户特定资产管理业务,是指取得特定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基金管理公司向两个以上特定客户募集资金,或接受两个以上特定客户的财产委托担任资产管理人,由商业银行担任资产托管人,为资产委托人的利益,将其委托财产集合于特定账户,进行证券投资的活动。
第四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信、规范的原则,公平地对待所管理的不同资产,禁止各种形式的利益输送。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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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第十二批)(2012年)
-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2011年)
- 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2002年)
- 银团贷款业务指引(201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2021年)
- 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2021年)
-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2001年)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23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2012年)
- 关于实施《车用点燃式发动机及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等四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要求的通知(2003年)
-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2018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202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