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基金管理公司开展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有关问题的规定(2009年)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以下简称多客户特定资产管理业务),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证监会令第5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基金管理公司从事多客户特定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和本规定。
第三条
基金管理公司从事多客户特定资产管理业务,是指取得特定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基金管理公司向两个以上特定客户募集资金,或接受两个以上特定客户的财产委托担任资产管理人,由商业银行担任资产托管人,为资产委托人的利益,将其委托财产集合于特定账户,进行证券投资的活动。
第四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信、规范的原则,公平地对待所管理的不同资产,禁止各种形式的利益输送。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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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第十二批)(2012年)
-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2011年)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2003年)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11年)
- 卫生部财政部人口计生委关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意见(2009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4年)
- 地震灾区过渡性安置区环境保护技术指南(暂行)(2008年)
- 国家版权局关于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7年)
- 2018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2018年)
- 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管理办法(2001年)
- 深化收费公路制度改革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实施方案(201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200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