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实施办法(2005年)

第一条 为了规范对省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的管理,根据国务院《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以下简称“联检”),是指毗邻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联合组织对已勘定的省级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并对发现问题进行处理的一项法定工作制度。
第三条 联检实地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已勘定行政区域界线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界桩及其方位物变化和界桩的维护情况;
(三)指示行政区域界线走向的其他标志物及与行政区域界线实地位置有关的地物、地貌变化情况和组织修测情况;
(四)跨行政区域生产建设和管理及有关问题的处理情况;
(五)其他与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有关的情况。
第四条 联检应当坚持有利于巩固勘界成果、保持行政区域界线走向明确,有利于维护行政区域界线附近地区的社会稳定和双方群众利益,有利于促进当地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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