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200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的管理,规范城市规划编制工作,保证城市规划编制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城市规划编制的单位,应当取得《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在《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业务。
第三条
委托编制规划,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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