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0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贯彻执行国家外汇管理局2003年8月5日印发的《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汇发〔2003〕91号),严格规范出口收汇核销管理,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是出口收汇核销的管理机关。
第三条 出口收汇核销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即出口单位办理备案登记、申领出口收汇核销单和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均应当在其注册所在地外汇局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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