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2008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保证生鲜乳质量安全,促进奶业健康发展,根据《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生鲜乳,是指未经加工的奶畜原奶。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鲜乳生产、收购、贮存、运输、出售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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