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权属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屋权属登记。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属登记,是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对房屋所有权以及由上述权利产生的抵押权、典权等房屋他项权利进行登记,并依法确认房屋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利人(以下简称权利人),是指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房地产他项权利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利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是指已获得了房屋并提出房屋登记申请,但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的意见(2021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信用卡诈骗犯罪管辖有关问题的通知(201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兼职委员制度调整为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计划生育兼职委员制度的函(2014年)
- 关于修改《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的决定(2016年)
- 国务院关于桂林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2003年)
- 关于开展电子游戏经营场所专项治理的意见(200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2018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调整天津出口加工区规划范围的复函(2007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和规范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的指导意见(201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199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