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保险和防疫工作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2009年)
各保监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畜牧兽医(农业、农牧)局(厅、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各有关保险公司,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国保监会农业部关于做好生猪保险和防疫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07〕68号)精神,加快形成生猪保险与防疫工作相互结合、相互促进的工作局面,进一步增强生猪养殖户抵御风险的能力,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 充分认识做好生猪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
生猪生产是农业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民收入的重要来源,猪肉产品是我国城乡居民的主要副食品。发展生猪保险,是妥善解决生猪生产问题、稳定猪肉产品市场的重要措施。自2007年国家启动生猪保险业务以来,截至2009年6月底,全国已累计承保生猪1.53亿头次,承保能繁母猪9700万头次,生猪出险赔付700万头次,能繁母猪出险赔付500余万头次。生猪保险的开展,降低了生猪养殖者损失,提高了养殖积极性,促进了生猪生产发展,对稳定猪肉市场供应做出了积极贡献,得到了各级政府、广大养殖户和社会各界的认同和赞誉。
发展生猪保险,是贯彻落实国家扶持生猪生产政策的重要内容,是保障生猪生产稳定发展的重要措施,有利于帮助养殖户分散转移动物疫病及自然灾害带来的风险,进一步提高生猪产业防灾能力,增强农民抵御自然灾害和应对意外事故的能力,调动养猪积极性,促进农民增收、农村和谐稳定;有利于稳定生猪和猪肉价格,建立生猪产业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有利于放大财政补贴资金使用效果,加大社会和财政资源对农村配置的力度和效能,逐步探索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农业保险财政补贴长效保障机制,构建新型农业产业保障体系,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各级保险和兽医部门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确保生猪保险工作顺利开展。
二、 加快完善保险与防疫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
在生猪保险工作取得重要成绩,保险覆盖面迅速扩大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制约生猪保险业务发展的突出问题,如耳标佩戴率不高导致保险基数不准,无害化处理措施不到位导致理赔数量不清等问题。特别是当前猪肉价格持续低位运行,一些地区出现了养殖户变相杀猪、恶意出险的现象,生猪保险的道德风险增加。因此,保险监管部门、兽医部门和保险经办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合作,建立资源互享、人员互通、信息共用的工作机制,共同推进生猪保险和防疫工作的发展。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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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政务公开办法(2006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201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成员的通知(200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2023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2016年12月)
- 乳制品工业产业政策(200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国国际减灾十年委员会更名为中国国际减灾委员会的通知(200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2011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2019年4月)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1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