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戶口管理暫行條例(1951年)
第一条
为维护社会治安,保障人民之安全及居住、迁徙自由,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除人民解放军、人民公安部队、人民警察等武装部队、机关、兵营,及各外国驻华使领馆之外交人员外,凡在城市之中外居民,均须一律遵守。
第三条
凡同一主管人,共同生活,同处食宿者,不论其人数多少,关系如何,均称一户;但如一家分居数处,分起伙食,相距较远者,或数家虽同居一处而经济各自独立者,均得分别立户。其分类如下:
一、住家户:一般住户,以其主管人为户主。如系单人合住者,以其居住较久或有固定职业者为户主。
二、工商户:凡公营私营之企业、工厂、公司、商店、作坊、合作社、货栈、医院、娱乐场所等,以其经理、厂长,或其他主管人为户主。
三、公寓户:凡旅馆、客栈、代理店、会馆等,以其经理人或主管人为户主。如旅客居住在三月以上,或内设商店者,须另行立户。
四、船舶户:凡陆上无住所以船舶为家者,或虽陆上有住所,而长期食宿于船舶者,以该船主管人为户主。
五、寺庙户:凡庵、观、寺、院、教堂等均属之,以其主持人为户主。
六、外侨户:凡在我国境内之各国侨民(法令另有规定者除外)均称外侨户,以其负责人为户主。
第四条
户口管理一律由人民公安机关执行,各种簿册、表格、证件,应力求简化便利人民,均由中央人民政府公安部统一印制样式,由省(市)级人民公安机关翻印。公安人员执行任务时,各户不得拒绝。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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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废止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2004年)
- 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政法、军事、机关工作和其他法规的通知(1987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办法》的决定(2021年)
- 国务院关于吉林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200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2016年)
- 水上移动卫星通信管理规则(1984年)
-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4年)
-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规定(试行)(2015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山东半岛国家高新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2016年)
- 民兵工作条例(1990年)
- 粮食收购条例(199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201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