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200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危险房屋管理,保障居住和使用安全,促进房屋有效利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城市(指直辖市、市、建制镇,下同)内各种所有制的房屋。
本规定所称危险房屋,系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第三条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促进交通一卡通健康发展加快实现互联互通的指导意见(2015年)
- 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2017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授予重庆江北国际机场口岸入境落地签证权的批复(2000年)
- 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201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潍坊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2016年)
- 司法部关于修改《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的决定(200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陕西省承办2021年第十四届全国运动会的函(201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5年)
- 外汇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34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14年)
-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201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