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中国籍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2017年)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等有效旅行证件出入境的旅客,包括公派出境工作、考察、访问、学习和因私出境探亲、访友、旅游、经商、学习等中国籍居民旅客和华侨、台湾同胞、港澳同胞等中国籍非居民旅客。
第三条
中国籍旅客携运进境的行李物品,在本规定所附《中国籍旅客带进物品限量表》(简称《限量表》,见附件1)规定的征税或免税物品品种、限量范围内的,海关准予放行,并分别验凭旅客有效出入境旅行证件及其他有关证明文件办理物品验放手续。
对不满16周岁者,海关只放行其旅途需用的《限量表》第一类物品。
第四条
中国籍旅客携运进境物品,超出规定免税限量仍属自用的,经海关核准可征税放行。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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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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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业部关于推进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创新的意见(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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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关于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2019年)
- 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200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高技术服务业的指导意见(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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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若干意见(2013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199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