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2015年)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按照国务院关于推进收费清理改革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现将重新审核后中央管理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职业技能鉴定考试考务费。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及经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设立的其他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在组织实施职业技能鉴定考试时,向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收取考试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所属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向地方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收取考务费。
职业技能鉴定考试项目依据《劳动法》、《职业分类大典》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规定执行。
二、
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组织实施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时,由其所属人事考试中心向地方相关考试机构收取考务费,地方相关考试机构向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收取考试费。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组织实施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项目见附件。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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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监会关于实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2008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水上污染应急工作的指导意见(201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1982年)
- 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管理办法(2016年)
- 国务院关于福建省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的批复(2012年)
- 关于整合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的实施意见(2014年)
- 藏传佛教活佛转世管理办法(2007年)
- 交通运输行政复议规定(2015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1993年)
- 关于修改一九九三年一月十四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议定书(中文本)(202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