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专项准备金管理办法(201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专项准备金(以下简称住宅地震保险准备金)制度,完善多层次巨灾风险分散机制,促进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以下简称住宅地震保险)稳步实施,根据《保险法》、《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及《中国保监会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立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方案》)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地震保险准备金,是指住宅地震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在经营住宅地震保险过程中,为应对住宅地震保险损失专项计提的准备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根据《方案》规定,由住宅地震共同体直保成员公司(以下简称成员公司)开展的住宅地震保险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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