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的决定(2017年)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4号)作如下修改:
一、
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海事管理机构在现场监督检查时,发现从事国内运输的老旧运输船舶不能提供有效的船舶营运证件的,应当通知船舶经营人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二、
删去第四十二条。
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国务院关于同意河北省调整石家庄市市辖区行政区划的批复(2001年)
-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实施《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年)
-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2019年)
-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4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诉讼管辖问题的规定(2016年)
- 国务院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2022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于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的合作协定》的决定(2003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4年)
- 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2002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重庆市撤销江津市合川市永川市南川市设立重庆市江津区合川区永川区南川区的批复(200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