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200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200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199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1995年)
- 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2005年)
- 运输机场使用许可规定(2018年)
- 运输机场使用许可规定(2022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2018年)
- 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工作规则(2018年)
- 运输机场使用许可规定(2018年)
- 民用运输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管理规则(2016年)
- 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工作规则(2016年)
- 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2016年)
- 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工作规则(2014年)
- 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2013年)
- 民用运输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管理规则(2011年)
- 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200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民用机场的管理,保障民用机场安全、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民用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的民用部分)的使用许可管理及其相关活动,临时机场不适用于本规定。
民用机场分为公共航空运输机场和通用航空机场,以下简称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
第三条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负责对民用机场使用许可及其相关活动的统一管理和持续监督检查。包括:
(一)制定有关规章、标准,并依法监督检查机场运行情况;
(二)审批并颁发飞行区指标为4E(含)以上运输机场的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
(三)负责运输机场名称的批准;
(四)设立国际机场的审核;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职责。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运输机场使用许可规定(201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听证办法(2006年)
-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2019年)
-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2008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规定的解释(2005年)
- 《关于汞的水俣公约》缔约方大会第四次会议第4/3号决定对《关于汞的水俣公约》附件A的修正(中文本)(2024年)
- 反兴奋剂管理办法(2021年)
- 关于加强基本药物质量监督管理的规定(200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第91届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国际劳工公约处理意见的复函(2004年)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4年修订)(2014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202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