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灾区过渡性安置区环境保护技术指南(暂行)(2008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地震灾区环境保护工作,保障人体健康,防治环境污染,解决灾区过渡性安置区(以下简称:安置区)选址、建设及使用中的有关环境保护问题,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适用于相关省份的四川汶川地震灾区过渡性安置区环境保护工作。
第三条 过渡性安置区应合理选址,因地制宜地配套建设必要的环境保护设施,加强日常环境管理,切实做好环境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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