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的批复(2003年)

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人民政府,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科技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交通部、水利部、农业部、人民银行、环保总局、林业局、旅游局、开发银行:
环保总局、国家计委《关于请批准〈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的请示》(环发〔2003〕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原则同意《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以下简称《计划》),请你们认真组织实施。到2005年底前,全流域水体水质进一步改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和入河量达到控制要求,跨省界断面、大辽河水系和辽河水系各断面水质符合功能要求,集中式地表饮用水源水质不低于Ⅲ类水质标准。
二、 《计划》是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依据,辽河流域的经济建设活动必须符合《计划》的要求。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以下简称三省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根据《计划》要求,抓紧制订本行政区域和本部门的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计划,按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审批程序列入地方、部门和国家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逐项落实,认真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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