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撤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变更隶属关系审批管理办法(2005年)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撤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变更隶属关系审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由国家林业局实施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撤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变更隶属关系审批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可以申请设立国家级森林公园。
设立国家级森林公园,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森林风景资源质量等级达到《中国森林公园风景资源质量等级评定》(GB/T18005—1999)一级标准;
(二)拟建的森林公园质量等级评定分值40分以上;
(三)符合国家森林公园建设发展规划;
(四)森林风景资源权属清楚,无权属争议;
(五)经营管理机构健全,职责和制度明确,具备相应的技术和管理人员。
第四条 申请设立国家级森林公园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
(二)符合规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
(四)森林风景资源的景观照片、光盘等影像资料;
(五)经营管理机构职责、制度和技术、管理人员配置等情况的说明材料;
(六)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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