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关于贯彻实施《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2009年)
各中央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
为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法律顾问队伍建设,贯彻实施好《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关于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权限和评审委员会的组建
(一)
国务院国资委负责指导中央企业一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评审工作。省级国资委负责指导本地区国有企业一级、二级、三级和助理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评审工作,并根据需要,可以组建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委员会。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国务院关于山东省海洋功能区划的批复(2004年)
- 农业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发展的指导意见(2017年)
-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决定(2005年)
- 关于修改《邮票发行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2013年)
- 关于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意见(2002年)
- 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19年)
- 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2021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198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