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2008年)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国有企业)法律顾问队伍建设,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规范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工作,根据《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务院国资委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工作。
省级国资委负责指导、监督本地区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工作。
第四条 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范围是指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在企业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专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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