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2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国有资产报告制度,保障国有文物资源资产安全完整、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意见》、《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的取得、保管保护、使用、处置、报告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文物资源资产来源包括文物普查、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征集、购买、调拨、捐赠、依法置换、依法接收、指定保管等方式。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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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2021年)
- 保监会关于执行《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2009年)
-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的决定(2005年)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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