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6年)
为正确审理海上保险纠纷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审理海上保险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海商法的规定;海商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海商法、保险法均没有规定的,适用合同法等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
第二条
审理非因海上事故引起的港口设施或者码头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适用保险法等法律的规定。
第三条
审理保险人因发生船舶触碰港口设施或者码头等保险事故,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向造成保险事故的第三人追偿的案件,适用海商法的规定。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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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2018年)
- 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201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总体战略专家顾问组的通知(2003年)
- 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安全保卫规则(2016年)
- 铁路局关于原铁道部规范性文件第十批清理结果的通知(2018年)
- 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2018年)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