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2011年)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活动,保证房屋征收评估结果客观公平,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估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测算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以及对相关评估结果进行复核评估和鉴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以下称评估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鉴定工作,并对出具的评估、鉴定意见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房屋征收评估、鉴定活动。与房屋征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四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采取迎合征收当事人不当要求、虚假宣传、恶意低收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房屋征收评估业务。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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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200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23年)
- 国务院关于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建设总体方案的批复(201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2011年)
-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2011年)
-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2018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湖北省设立荆门市掇刀区的批复(2001年)
- 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2015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泰王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决定(2003年)
- 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主要数据公报第二号(200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家能源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201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