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2011年)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活动,保证房屋征收评估结果客观公平,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估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测算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以及对相关评估结果进行复核评估和鉴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以下称评估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鉴定工作,并对出具的评估、鉴定意见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房屋征收评估、鉴定活动。与房屋征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四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采取迎合征收当事人不当要求、虚假宣传、恶意低收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房屋征收评估业务。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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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200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2009年)
- 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章程(2018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切实做好重大节假日免收小型客车通行费有关工作的通知(201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务院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202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2011年)
- 快递末端网点备案暂行规定(2018年)
- 关于200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200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水库除险加固和运行管护工作的通知(2021年)
-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200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