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3年版)(2022年)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清单。
第二条
新污染物主要来源于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生产和使用。
本清单根据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环境风险,结合监管实际,经过技术可行性和经济社会影响评估后确定。
第三条
对列入本清单的新污染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禁止、限制、限排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
第四条
各级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以及海关,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加强对新污染物的管控、治理。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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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部关于废止《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与管理办法》等部令的决定(2001年)
- 习近平在乌兹别克斯坦媒体发表署名文章(202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成立2023年亚足联亚洲杯中国组委会的函(202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2009年)
- 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办法(2016年)
- 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的指导意见(2017年)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境内企业若干对外应付未付费用扣缴预提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1999年)
-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决定(2005年)
-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合格审定规则(201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201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