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重点档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国家重点档案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档案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十三五”时期国家重点档案保护与开发工作总体规划〉的通知》(以下简称《总体规划》),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重点档案,是指由各级国家档案馆保存,在中国各个历史时期形成的,在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方面具有重要的研究和利用价值,国家需要永久保存的珍贵档案。主要范围包括:
(一)1949年以前,反映中国共产党及其领导的革命组织、革命根据地、革命政权,以及革命活动家的档案。
(二)1949年以前,反映各个历史时期的政权机构、社会组织和著名人物的档案。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反映党和国家领导人活动的档案。
(四)经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下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鉴定推荐,并报国家档案局批准确认的其他重要档案资料。
第三条
国家档案局按照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分步实施、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国家重点档案的保护与开发工作。中央级国家档案馆馆藏国家重点档案的保护与开发工作,由国家档案局直接组织实施;地方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国家重点档案的保护与开发工作,由地方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国家档案局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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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三批)的决定(2020年)
- 国家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补助费管理办法(201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2011年)
- 公安部现行有效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目录(2014年)
- 环境保护部商务部科技部关于同意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等4个园区建设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的通知(2010年)
- 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1998年)
-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013年)
- 当前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201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2014年)
- 民政部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开发性金融支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2015年)
-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2017年)
- 关于加强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的若干意见(199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