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1998年)
为了规范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切实解决群众办户口难、领居民身份证难问题,建设公正、廉洁、高效、文明的户政管理队伍,特制定本规范。
一、 建立健全公开办事制度和接待制度
(一)
公安派出所应当将各类户口登记、居民身份证的办理条件、时限、程序、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公开,严格按照有关法规和政策,秉公办事,主动接受监督。
(二)
公安派出所应当设立专门的户籍接待室,户籍接待室内应当逐步采用“低台敞开式”方式办公,并设置警民联系簿、便民服务条,备有供来所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的群众书写使用的桌椅、纸张笔墨等。有条件的公安派出所可以开通语音信箱、设置触摸式显示屏,给群众了解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的有关规定提供方便。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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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594号(2024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执行死刑前发现重大情况需要改判的案件如何适用程序问题的批复(1999年)
- 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2009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2016年)
- 公安部关于正确执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九条的批复(200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任免人员(2001年28)
-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2010年)
- 关于修改《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和《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的决定(2011年)
- 关于依法公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的意见(试行)(2014年)
- 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落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200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