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1998年)
为了规范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切实解决群众办户口难、领居民身份证难问题,建设公正、廉洁、高效、文明的户政管理队伍,特制定本规范。
一、 建立健全公开办事制度和接待制度
(一)
公安派出所应当将各类户口登记、居民身份证的办理条件、时限、程序、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公开,严格按照有关法规和政策,秉公办事,主动接受监督。
(二)
公安派出所应当设立专门的户籍接待室,户籍接待室内应当逐步采用“低台敞开式”方式办公,并设置警民联系簿、便民服务条,备有供来所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的群众书写使用的桌椅、纸张笔墨等。有条件的公安派出所可以开通语音信箱、设置触摸式显示屏,给群众了解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的有关规定提供方便。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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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三)(202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0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7号(2002年)
- 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大唐集团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2003年)
- 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 发展改革委农业部林业局关于加快发展农业循环经济的指导意见(201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吉林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2016年)
- 国务院关于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2008年)
- 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部分条款的决定(2010年)
- 关于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20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