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1998年)
为了规范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切实解决群众办户口难、领居民身份证难问题,建设公正、廉洁、高效、文明的户政管理队伍,特制定本规范。
一、 建立健全公开办事制度和接待制度
(一)
公安派出所应当将各类户口登记、居民身份证的办理条件、时限、程序、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公开,严格按照有关法规和政策,秉公办事,主动接受监督。
(二)
公安派出所应当设立专门的户籍接待室,户籍接待室内应当逐步采用“低台敞开式”方式办公,并设置警民联系簿、便民服务条,备有供来所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的群众书写使用的桌椅、纸张笔墨等。有条件的公安派出所可以开通语音信箱、设置触摸式显示屏,给群众了解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的有关规定提供方便。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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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1957年)
- 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02年)
- 司法部关于修改《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的决定(201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2022年3月)
-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
- 保险公司财务负责人任职资格管理规定(2008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银行储蓄卡密码被泄露导致存款被他人骗取引起的储蓄合同纠纷应否作为民事案件受理问题的批复(2005年)
- 商务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辽宁丹东鸭绿江口湿地等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通知(200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