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出入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2015年)

根据国务院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质检总局决定对《出入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 将规章名称修改为“国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二、 将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三、 将正文中的“出入境口岸”统一修改为“国境口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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