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出入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2015年)
根据国务院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质检总局决定对《出入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
将规章名称修改为“国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二、
将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三、
将正文中的“出入境口岸”统一修改为“国境口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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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山西省开展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措施试点意见的批复(200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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